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3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9-14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年12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31,下称《2019-131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204件,较《2019-131公告》新增51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4件,较《2019-131公告》新增0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43起,较《2019-131公告》新增14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09起,较《2019-131公告》新增23起;燃料买卖案件1348起,较《2019-131公告》新增14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2446.39万元。新增51起诉讼、仲裁案件中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如下:

案件信息表(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受理机关案由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①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②凯迪生态(第三人)湖北江陵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约1273.7万元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或执行的案件94件,较《2019-131公告》新增案件0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2019年11月30日-12月30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19年12月30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

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共涉及金额148.41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月2日

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案件表

(2019年11月30日-12月30日)

序号案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19)京02执异1243号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本院在执行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租公司)与临澧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能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凯迪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2019)陕01执10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陕民初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9)陕执11号执行裁定,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对于上述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均属于轮候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轮候采取的执行措施在其他法院因执行另案采取顺位在先执行措施效力消灭后产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上述采取轮候执行措施的财产均无处置权。 申请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该公司尚有借款本金186, 700, 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未能受偿。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