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