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更换签字评估师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受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委托,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北新路桥向特定对象(以下称“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渝长”或“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有关事项提供独立意见,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接受北新路桥委托,就北新路桥拟购买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被评估企业北新渝长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卓信大华评报字(2019)第8605号)。
一、变更签字评估师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已出具并由张帅、林梅作为签字评估师签署如下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19)第8605号)。
2.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回复。
鉴于卓信大华工作安排调整,签字评估师林梅女士不再负责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事宜。因此,卓信大华委派参与并了解本项目情况的资产评估师刘昊宇先生接替林梅女士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签字评估师。
针对上述情况,卓信大华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签字评估师林梅女士承诺:
“1.本人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本人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确认此前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签字评估师刘昊宇先生承诺:“同意承担签字评估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林梅女士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变更签字评估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此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继续有效,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产生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更换签字评估师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雪斌 张 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