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转让康爱多股权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经营需要,有助于企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财务状况,降低公司及项目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出售康爱多
3.5%股权事项。
(下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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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华 聂织锦 刘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