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对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解和核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信誉良好、证券执业资格完备,符合上市公司聘任审计机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晓峰 万红波 周侃仁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