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57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一、 变更概述
(一) 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文件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文件规定,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该准则。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公告编号:2019-057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文件规定,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该准则。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对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的列报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二) 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新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并按照《通知》中的格式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变更,符合有关法律、
公告编号:2019-057法规的相关规定:
1、公司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原因及合理性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该会计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按照该准则设定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可以更直观的反映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能够更准确的反映公司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从而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执行新收入准则,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收入确认的流程和相关的内部控制,提升对各业务板块的管控能力和经营决策效率。
2、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及《通知》的时间要求,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并按格式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 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影响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
□是 √否
(一)无法追溯调整的/不采用追溯调整的
1、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因此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将影响2020年度财务报表期初数和2020年度损益,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
2、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及衔接规定,上述准则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上述两项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事项,应根据上述两项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事项,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七、 备查文件目录
(一)《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