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阮林兵为公司轮值CEO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继续聘任阮林兵先生为公司轮值CEO,高管人员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阮林兵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学识水平、专业经验、职业素养具备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上述聘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韩洪灵、张世东、龚 焱、李有星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