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
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造成前述情况根本原因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报告责任的人员和部门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 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将对负有根本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