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1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860万元。
2019年1月30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因与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源”)、王睿华、郝炜等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中清源归还相关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王睿华、郝炜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上述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2号)。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2民初48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2、被告一: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A座6层法定代表人:王睿华
3、被告二:王睿华
4、被告三:郝炜
5、被告四:樊三星
6、被告五:杨海峰
7、被告六:孙存军
8、被告七:王松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上述被告一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武安市国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清环保”)的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就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务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的自然人股东即被告二至被告七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该6名股东就上述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
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等)。其后原告委托国联财务公司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借款。
2018年6月29日,因被告一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国联财务公司与被告一签订了《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12月29日,利率、违约金等约定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期间,被告一于2018年7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持有的国清环保的100%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物为前述《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后双方于2018年12月7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2018年12月29日,上述委托贷款到期,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始终未能偿还剩余借款共计6,000万元,且利息仅支付至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二至被告七也怠于履行其保证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2民初48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中清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光股份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675%计算)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王睿华、郝炜、樊三星、杨海峰、孙存军、王松起对上述中清源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中清源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华光股份有权以中清源名下国清环保的全部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东所得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华光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800元,由华光股份负担1,000元,由中清源、王睿华、郝炜、樊三星、杨海峰、孙存军、王松起负担34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19年9月30日,对本案所涉及的应收款项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860万元。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