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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2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股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南京宁高协鑫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高燃机”)就高淳协鑫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及配套工程项目(天然气管道工程、热网管道工程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7,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公司为该笔贷款金额的51.2%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担保金额不超过44,544万元,项目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此外,南京鑫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35%股权质押给华光股份,为本次华光股份的担保事项提供保证责任。我们认为公司为宁高燃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高淳协鑫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运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担保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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