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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交通:关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行政许可申请项目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2

关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19年7月10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90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附反馈意见的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作为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申请人”或“收购人”)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财务顾问,已会同申请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反馈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进行了书面回复,请予以审核。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会详细说明如下:

问题1.申请文件显示,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向证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相关事宜的通知》(黑国资产权【2019】182号),授权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向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事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程序是否充分完备。2)交投集团是否已就通过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交投集团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程序是否充分完备。

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8】113号),同意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出资新设交投集团,并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交通厅及下属单位所属经营性国有企业股权(产权)和收费公路资产等相关资产无偿划入交投集团,收费公路对应债务由交投集团承接。2019年4月1日,省财政厅根据《关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8】113号)、《关于组建省级产业投资集团中资产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黑财产业【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省国资委下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省交通运输厅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股权(产权)的批复》(黑财资【2019】10号),同意将省交通厅管理的龙高集团等公司的管理关系及资产划转给交投集团管理。2019年6月28日,省国资委向交投集团下发《关于向证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相关事宜的通知》(黑国资产权【2019】182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8】113号)精神,“我委代表省政府对交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交通运输厅将其持有的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交投集团。至此,交投集团间接持有龙江交通33.48%的股份,我委成为龙江交通的实际控制人,鉴于上述国有产权划转已构成了对龙江交通的间接收购,请交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事宜。”经核查,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已履行的决策和办理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已履行的程序充分、完备。针对本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涉及的决策和办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省国资委于2019年8月5日出具《关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情况说明的函》(黑国资产权函【2019】116号),认为“本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已根据《无偿划转办法》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办理程序,符合国资监管的

规定,程序充分、完备”。

二、交投集团是否已就通过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交投集团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

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交投集团报告、公告义务的履行情况

2018年12月2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8]113号),同意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出资新设交投集团,并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交通厅及下属单位所属经营性国有企业股权(产权)和收费公路资产等相关资产无偿划入交投集团,收费公路对应债务由交投集团承接。

2019年4月1日,省财政厅向黑龙江省交通厅、省国资委下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省交通运输厅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股权(产权)的批复》(黑财资[2019]10号),同意将省交通厅管理的龙高集团等公司的管理关系及资产划转给交投集团管理。2019年4月8日,交投集团作为抄送单位收到该批复。

2019年4月17日,省交通厅作为划出单位,向拟划转单位龙高集团下发《关于将第一批企业划入省交通投资集团的通知》(黑交便函([2019]235号),转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省交通运输厅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股权(产权)的批复》(黑财资[2019]10号)。

2019年4月25日,龙高集团向龙江交通送发《关于履行龙高集团管理关系及资产划转信息披露义务的函》(黑高路函[2019]4号),要求龙江交通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省交通运输厅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股权(产权)的批复》(黑财资[2019]10号)文件,履行披露义务。

2019年4月27日,龙江交通发布了《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资产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6月28日,省国资委向交投集团下发《关于向证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国资产权【2019】182号),同意将龙高集团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交投集团,及交投集团间接持有龙江交通33.48%的股份,并要

求交投集团收到该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办理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事宜。2019年7月2日,交投集团收到上述通知,并于2019年7月3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豁免要约申请文件。

2019年7月5日,龙江交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产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19——011)并披露了收购报告书摘要。

(三)本次交易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本次收购完成后,交投集团将持有龙高集团100%的股权,成为龙江交通的间接控股股东,并通过龙高集团间接持有龙江交通440,482,178股股份,占龙江交通总股本的33.48%。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收购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交投集团通过本次收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交投集团具有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为避免向龙江交通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交投集团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根据龙高集团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自查报告》:“2019年4月11日,我公司收到交投集团转发的上述(黑财资(2019)1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提示我公司“请及时按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我公司收到该文件时,尚未收到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应文件或指示。在收到该文件后,忙于集中精力调研、请示该文件是否涉及提示实际控制人办理“豁免要约收购”手续事宜,并且就债权债务关系及人员安置等问题仍需与交投集团进行沟通商定,未及时告知龙江交通履行该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对此,2019年9月26日,黑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6号):“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000126976762Y)不晚于2019年4月11日知悉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省交通运输厅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股权(产权)的批复》(黑财资[2019]10号),同意将你公司管理关系及资产划转至黑龙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你公司迟至2019年4月25日才通知黑龙江交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将需要披露的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并进行信息披露。”2019年12月5日,省国资委向交投集团出具《关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在本次无偿划转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黑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此反映出龙高集团作为上市公司龙江交通的控股股东,交投集团作为间接持有龙江交通33.48%股份的单位,相关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依法披露信息的意识不强,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二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健全,需要加强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是信息披露责任不明确,需要明确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及管理责任,加强专业人员配备。鉴此,我委要求交投集团及龙高集团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操作。”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交投集团就通过龙高集团无偿划转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交投集团本次豁免要约收购应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但交投集团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鉴于黑龙江监管局已就有关事项做出行政监管措施,省国资委已出具整改意见,因此,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申请豁免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申请人尚需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豁免申请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

1、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决策和办理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充分完备。省国资委已于2019年8月5日出具《关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情况说明的函》(黑国资产权函【2019】116号),认为“本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已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办理程序,符合国资监管的规定,程序充分、完备”。

2、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交投集团就通过龙高集团无偿划转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交投集团本次豁免要约收购应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但交投集团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鉴于黑龙江监管局已就有关事项做出行政监管措施,省国资委已出具整改意见,因此,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申请豁免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申请人尚需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豁免申请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2.申请文件显示,交投集团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目前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以及公路开发建设管理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申请文件同时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交投集团及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将构成关联交易。请你公司:1)结合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交投集团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2)补充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具体措施。3)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交投集团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进展,相关安排是否充分、有效。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交投集团与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一)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2019年4月1日省财政厅做出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划转省交通运输厅及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股权(产权)的批复》(黑财资【2019】10号),省财政厅同意将省交通厅管理的龙高集团等公司的管理关系及资产划转给交投集团管理。同时,交投集团成立以来亦通过新设方式组建子公司,截至

2019年6月30日,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1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18日-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开发、建设、经营,交通信息化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检测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运经营,通信管道光缆租赁,广告牌租赁,制作、发布、代理广告,土地整治服务,土地储备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住宿服务,食品经营,通用仓储,贸易经纪与代理,石油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燃气、充电销售,矿产开发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交通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开发运营;服务区运营等交通及其衍生产业经营;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管理;矿产资源经营。
2黑龙江省信诚工程招标有限公司2002年1月7日72.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3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1993年1月8日71.43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2月4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2月5日);市政工程、网络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监控设备安装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批发兼零售:建筑材料、工程机械及配件、汽车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监控设备;房地产经纪;公路养护;计算机网络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广告业;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设计。
4哈尔滨滨江公路货运站1999年12月6日100.00货运站(场)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货运站经营。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可开展经营活动);停车场,房屋租赁。
5黑龙江省交投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5月7日100.00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经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从事铁路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的投资、开发、建设、养护;铁路器材、机械设备(不含特种机械、电力设施)、铁路运输设备及器件开发、销售、安装及维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服务;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机场基础设施投资。铁路的客运、货运经营。拟开展铁路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的投资、开发、建设、养护;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6黑龙江省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100.00路桥工程、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水运工程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施工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拟开展路桥、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等业务。
7黑龙江省交投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100.00公路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技术咨询;工程建设信息化技术服务与咨询。拟开展公路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等业务。
8黑龙江省交投规划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5月22日100.00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交通运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交通运输项目设计咨询、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交通项目咨询。投资咨询。拟开展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交通运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交通运输项目咨询等业务。
9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22日100.00接受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对省管高速公路(含一级收费公路)运营管理,高速公路(含一级收费公路)养护、维修、绿化、应急保障,高速公路(含一级收费公路)及附属设施保护、维护、改造,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运营及维护。拟开展对省管高速公路(含一级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绿化、应急保障等业务。
10黑龙江省交2019年5月100.00以自有资金对矿业、能源业、环拟开展对矿业、能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投矿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10日保业进行投资及相关配套产品的开发、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矿产品开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煤炭(禁燃区内不含高污染燃料);土地整理服务。源业、环保业进行投资及相关配套产品的开发、租赁等业务。
11黑龙江省交投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8日100.00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及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信息技术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公路机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城市亮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智慧城市系统开发;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子产品及交通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拟开展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及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业务。
12黑龙江省交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日100.00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授权对其所属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自有资金对能源业、房地产业、旅游业、服务业、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商业、通信行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通信管道、光缆、房屋、场地、汽车、广告牌租赁;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土地整治服务;会议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剧毒品和易燃易爆品)、石油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食品生产经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用石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拟开展对其所属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自有资金对能源业、房地产业等进行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业务。

(二)龙江交通的主营业务情况

目前,龙江交通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房地产业务以及出租车营运。

龙江交通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业务主要是对哈尔滨到大庆段高速公路(G301线绥满公路的一段,以下简称“哈大高速”)按照政府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获得经营收益。龙江交通不从事高速公路的开发建设。

目前上市公司龙江交通的房地产业务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进行,信通公司为开发哈尔滨群力040地块的项目公司,该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均已完成开发并正在销售。

龙江交通的出租车运营业务主要是通过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龙运现代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运现代”)在哈尔滨市内提供出租车运营服务。

(三)是否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拟从事对省管高速公路(含一级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及高速公路(含一级收费公路)养护业务,交投集团下属企业的收费高速公路的所属区域、道路走向、服务对象等与龙江交通的“哈大高速”存在明显不同,与上市公司目前从事的公路开发建设管理业务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不构成现实的同业竞争。

哈大高速起止地点、途经地点、走向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路名称起止地点途径主要地点区位/交通作用
1哈大高速公路哈尔滨市大耿家-大庆哈尔滨市大耿家、大庆市东西走向,属于黑龙江省内高速公路,是绥满高速的一段。

交投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管理的省管收费公路的起止地点、途经地点、走向等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路名称起止地点途径主要地点区位/交通作用是否与哈大高速公路存在竞争关系
1双辽-嫩江高速齐齐哈尔至嫩江段齐齐哈尔-嫩江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黑河市嫩南北走向,推动吉林和黑龙江省西部及内
序号公路名称起止地点途径主要地点区位/交通作用是否与哈大高速公路存在竞争关系
江县蒙兴安、呼伦贝尔生态区建设,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联系,实现资源和经济优势互补等具有重要意义。
2双辽-嫩江高速泰来至齐齐哈尔段泰来-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齐齐哈尔市
3绥满高速大庆(卧里屯)至齐齐哈尔段(含杜蒙至连环湖路段)大庆-齐齐哈尔大庆市、齐齐哈尔市东西走向,绥满高速公路是内蒙古规划的“三横九纵十二出口”干线公路网的组成部分,它横贯黑、蒙两省区和东北地区北部,连接绥芬河、东宁和满洲里3个国家一类口岸,是东北亚地区重要的国际公路通道。
4绥满高速齐齐哈尔至甘南段齐齐哈尔-甘南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甘南县
5绥满高速哈尔滨至尚志段哈尔滨-尚志哈尔滨市、尚志市
6绥满高速尚志至牡丹江段尚志-牡丹江尚志市、牡丹江市
7绥满高速绥芬河牡丹江段绥芬-牡丹江绥芬河市、牡丹江市
8前嫩公路北安至五大连池段北安-五大连池北安市、五大连池市东西走向,前嫩公路是黑龙江骨架公路网中的横二线,全长824公里,是一条贯通黑龙江省北部地区东西向的经济干线。
9前嫩公路伊春至北安段北安-伊春市北安市、伊春市
10京加公路加格达奇至嫩江段加格达奇-嫩江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嫩江县南北走向,连接黑河市嫩江县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1北富高速北安至富裕段北安-富裕北安、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南北走向,连接齐齐哈尔市克东、克山、依安三个县,并将开通齐齐哈尔地区到对俄口岸黑河的快速公路运输通道,拉近克山、克东、依安、富
序号公路名称起止地点途径主要地点区位/交通作用是否与哈大高速公路存在竞争关系
裕等地与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的距离,进一步畅通物流、信息流,对当地实施脱贫攻坚,发展绿色旅游经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均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12鹤哈公路秦家至绥化段秦家-绥化哈尔滨市呼兰区、绥化市南北走向,鹤哈高速公路(鹤岗-哈尔滨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起点在鹤岗,途经伊春、绥化至哈尔滨。全线均位于黑龙江省内。
13鹤哈高速伊春至伊春与绥化交界处伊春-绥化伊春市、绥化市
14吉黑高速北安至黑河段北安-黑河北安市、黑河市南北走向,是国家高速公路规划重要干线“珲乌高速(G12)”的联络线。
15绥北高速绥化至北安段绥化-北安绥化市、黑河市北安市南北走向,与北安至黑河、北安至五大连池两条高速公路交会点相衔接。
16京哈高速哈尔滨至拉林河段哈尔滨市双城区-香坊区哈尔滨双城区、香坊区南北走向,北京-哈尔滨高速公路的一段。
17哈尔滨绕城高速西环段-哈尔滨绕城高速西环线作为哈尔滨市乃至黑龙江省公路的中心枢纽,实现过境车辆全环路通行,不再进入哈尔滨市区,每天可从市区疏导出近3万台车辆,解决哈市松花江两岸交通不畅的
18哈尔滨绕城高速东环段-哈尔滨绕城高速东环段
序号公路名称起止地点途径主要地点区位/交通作用是否与哈大高速公路存在竞争关系
问题。
19漠河机场至北极村一级公路漠河-北极村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是漠河县内连接机场的道路。
20鹤大高速鹤岗至佳木斯段鹤岗-佳木斯鹤岗市、佳木斯市南北走向,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东部地区进关出海的便捷通道。
21鹤大高速佳木斯至牡丹江段佳木斯-牡丹江佳木斯市、牡丹江市
22鹤大高速牡丹江至复兴段牡丹江-复兴牡丹江市、黑吉省界
23哈同高速哈尔滨至方正段哈尔滨-方正哈尔滨市、哈尔滨市方正县南北走向,是我国“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横一线绥满高速公路的联络线,是连接黑龙江省东部工业重镇佳木斯和煤炭工业基地双鸭山市的重要通道。
24哈同高速方正至佳木斯段方正-佳木斯哈尔滨市方正县、佳木斯市
25哈同高速佳木斯至集贤段佳木斯-集贤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集贤县
26哈同高速双鸭山(集贤)至同江段双鸭山-同江段双鸭山市集贤县、佳木斯市同江市
27富锦至绥滨松花江公路大桥绥滨-松花江鹤岗市绥滨县、佳木斯市富锦市连接绥滨、松花江的桥梁
28建黑高速建三江至黑瞎子岛段建三江-黑瞎子岛富锦市、佳木斯市黑瞎子岛东西走向,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的交通网络,有力推动黑瞎子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开发等事业加快发展,让抚远口岸成为中俄贸易的重要平台。
序号公路名称起止地点途径主要地点区位/交通作用是否与哈大高速公路存在竞争关系
29黑瞎子岛乌苏大桥黑瞎子岛抚远市、抚远三角洲推动黑瞎子岛开发建设、旅游开发,推动抚远口岸开发,打造中俄贸易平台。
30吉黑公路拉林至五常至吉黑省界拉林-五常哈尔滨市五常市、吉黑省界南北走向,是国家高速公路规划重要干线“珲乌高速(G12)”的联络线。
31黑大公路平房至拉林段平房-拉林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尔滨市五常市
32黑大公路宝泉至兰西段一级公路宝泉-兰西哈尔滨市,绥化市兰西县
33密兴高速密山至兴凯湖段密山-兴凯湖密山市、兴凯湖景区

交投集团子公司黑龙江省交投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铁建”)、黑龙江省交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资产”)的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来有可能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其与龙江交通不构成现实中的同业竞争,仅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

同时,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规定,目前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未在哈尔滨市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截至2019年6月30日,除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况

外,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补充披露。

二、补充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存

在持续关联交易,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一)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本次收购前,交投集团及其关联方与龙江交通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龙高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本次收购前,即与上市公司存在持续的关联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承租方租赁资产种类年租金(元)定价方式
龙高集团龙江交通办公楼500,000.00市场定价

上述关联租赁于上市公司2013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终止时,或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虽未终止但公司不再经营哈大高速公路时止。同时,上市公司后续每年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及公告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交投集团将直接持有龙高集团100%股份,并通过龙高集团间接持有龙江交通33.48%股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龙高集团,故龙高集团与龙江交通发生的办公楼租赁将属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是否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但该等交易并不是因为本次收购而产生,而是根据龙江交通实际经营的需要,该等交易在本次收购之前已经存在多年,本次收购完成后预计也会持续发生。

(三)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作为龙江交通的控股股东,龙高集团已经出具了《规范、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和《关于分立后公司独立、规范性要求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在龙江交通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且龙高集团一直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龙高集团仍将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时、严格地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投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交投集团及关联方将减少并规范与龙江交通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若交投集团及关联方与龙江交通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要求龙江交通给予任何优于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给予的条件,也不接受龙江交通给予任何优于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第三者的条件,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避免龙江交通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龙江交通利益的行为。若需要与该项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龙江交通的股东及/或董事回避表决,交投集团将促成该等关联股东及/或董事回避表决。

3、交投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龙江交通因交投集团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交投集团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龙江交通合法有效存续且交投集团控制龙江交通期间持续有效。”

同时,交投集团还出具了《关于保持龙江交通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投集团及交投集团控制的实体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龙江交通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保持独立,不从事任何影响龙江交通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龙江交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龙江

交通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交投集团承诺,自承诺函出具日起,如龙江交通因交投集团违反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交投集团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承诺函在龙江交通合法有效存续且交投集团控制龙江交通期间持续有效。”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

三、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要求,完善并补充披露交投集团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进展,相关安排是否充分、有效。

(一)完善并补充披露交投集团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进展

1、为解决同业竞争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实施进展

目前上市公司龙江交通的房地产业务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进行,信通公司为开发哈尔滨群力040地块的项目公司,该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均已完成开发并正在销售。

根据龙江交通于2014年7月18日公告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临2014—034),在房地产行业大环境及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结束后,上市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将不再向纵深方向发展,也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自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至今,除上述房地产项目以外,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义务,未再开发新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具体要求,交投集团已于2019年9月23日补充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对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期限和措施进行了完善,具体如下:

“一、龙江交通曾于2014年7月18日公告《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

告》(临2014—034),明确说明在房地产行业大环境及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结束后,上市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将不再向纵深方向发展,也不再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龙江交通严格履行了承诺义务,上市公司现有的房地产业务是原有的红树湾(溪岸艺墅)项目,未从事新增房地产业务。

二、交投集团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过去的经营决策,并承诺将不利用间接控股地位主动谋求改变上市公司已作出的不再从事新增房地产业务的经营战略,也不主动谋求将上市公司作为交投集团的房地产业务平台。龙江交通的存量房地产业务红树湾(溪岸艺墅)项目结束前,交投集团在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时将和龙江交通之间实现差异化经营,在城市区域、产品档次和目标客户群体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存量房地产业务资产保持明显差别,避免形成竞争。龙江交通的存量房地产业务红树湾(溪岸艺墅)项目结束后,与交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三、除上述情况外,交投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目前及将来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龙江交通房地产生产经营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房地产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龙江交通因交投集团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交投集团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龙江交通合法有效存续且交投集团控制龙江交通期间持续有效。”

根据上述补充承诺,交投集团已明确承诺不利用间接控股地位改变上市公司不再从事新增房地产业务的经营战略和谋求上市公司作为交投集团房地产业务平台,且在上市公司的存量房地产项目结束前,交投集团将在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时和龙江交通之间实现差异化经营;存量房地产项目结束后,交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与龙江交通不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2、减少关联交易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实施进展

交投集团减少关联交易问题的具体措施及实施进展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

“问题2”之“2)补充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的相关回复。

3、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一条的规定,收购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避免同业竞争方面,鉴于上市公司已于2014年7月18日明确在房地产行业大环境及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在存量房地产项目结束后不再从事新的房地产业务,且龙江交通现有房地产项目结束的具体期限尚无法确定,因此交投集团补充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无明确的履约期限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交投集团故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且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基于上述事实,交投集团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首先明确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不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房地产业务经营战略;其次,交投集团在上市公司存量房地产项目结束前从城市区域、产品档次和目标客户群体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经营;最后,上市公司存量房地产项目结束后将与交投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再形成新的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由于上市公司与龙高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不是因为本次收购而产生,而是龙江交通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该等交易在本次收购之前已经存在多年,本次收购完成后预计也会持续存在,因此《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无明确的履约期限具有合理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二条的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交投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一系列承诺具有可实现性,并且补充承诺已在《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补充披露。

收购人将在未来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指引要求,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综上,交投集团做出的承诺及补充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要求。

(二)相关安排是否充分、有效

1、履约期限

避免同业竞争方面,鉴于上市公司已于2014年7月18日明确在房地产行业大环境及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在存量房地产项目结束后不再从事新的房地产业务,且龙江交通现有房地产项目结束的具体期限尚无法确定,因此交投集团出具的相关承诺无明确的履约期限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交投集团故意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且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规范关联交易方面,由于上述关联交易并不是因为本次收购而产生,而是龙江交通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该等交易在本次收购之前已经存在多年,本次收购完成后预计也会持续存在。故相关承诺无明确的履约期限具有合理性。

2、履约能力及履约风险

交投集团系黑龙江省国资委代表黑龙江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而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册资本400亿元,是全省“铁公机水”大交通建设的投资平台。因此,承诺人交投集团具备相应履约能力,违约风险较低。

3、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

如不能正常履约,交投集团已承诺赔偿龙江交通因交投集团违反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综上,交投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保持龙江交通独立性的承诺函》等,完善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期限和

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相关安排充分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交投集团为解决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问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进展,相关安排是否充分、有效”补充披露。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

1、截至2019年6月30日,除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外,交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本次收购完成后,龙高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仍将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但该等交易并不是因为本次收购而产生,而是出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原本就存在的交易。且龙高集团、交投集团均已出具关于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不存在损害龙江交通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交投集团出具的解决潜在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一系列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要求,相关安排充分有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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