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天宇先生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2019年12月27日下发的《关于对王天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内容
“王天宇:
经查,你作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卖出鼎信通讯股票513,451股,又于2019年12月6日买入鼎信通讯股票40,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事件发生后,你已向鼎信通讯报告并上交产生的收益,鼎信通讯已披露有关情况。为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综合考虑你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作为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王天宇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青岛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本人证券交易行为和加强证券帐户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再次向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致歉。
公司董事会已向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对王天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