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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9-24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公告,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系列案件的发生背景

2017年5月,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翰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德皓投资”)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望智能”)的另一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乐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乐融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下称《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议》,公司收购广翰投资、乐融投资、德皓投资分别持有的东望智能38.13%、20.86%、11.01%股权,广翰投资、德皓投资承诺东望智能2017年度扣非净利润不低于5100万元、2018年度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500万元,否则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应按照东望智能实际利润与承诺利润差额的10.46倍,共同向公司支付补偿款。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和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以自有资金购买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8]3229号)、《以自有资金购买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会专字[2019]4667号)、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5056号),东望智能2018年未实现2018年度利润承诺(东望智能2018年度实际扣非净利润为-882,267.42元)。因东望智能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与《收购协议》约定的利润目标存在较大差距,触发了《收购协议》中相关业绩补偿条款,广翰投资、德皓投资应赔偿公司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及违约金共计605,743,546.6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就前述业绩补偿金广翰投资、德皓投资存在异议,经各方多次沟通均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因此,广翰投资、德皓投资以及两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顾笑也分别于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合计4次对公司采取诉讼措施,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编号原告被告案由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涉案 金额 (万元)判决时间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案件1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3,936.652019年4月1日原告主动撤诉
案件2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499.59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主动撤诉
案件3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6,892.552019年10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北京安控科技损害公司利益宁波市鄞州区2,997.54尚未开庭-
4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纠纷人民法院

2、诉讼具体情况

(1)案件1

2019年2月23日,广翰投资、德皓投资以公司占用东望智能资金为由,向东望智能监事张滨发函,要求其3日内敦促公司归还所占用的资金,或提起诉讼。2019年2月25日,应广翰投资、德皓投资以上请求,东望智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公司返还借款、赔偿利息损失。2019年4月1日原告东望智能主动撤诉。

(2)案件2

得知张滨已应其请求向海淀法院起诉后,广翰投资立即以同一事由(即损害东望智能利益),于2019年2月26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鄞州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公司向东望智能归还借款、赔偿利息损失。2019年12月19日原告广翰投资主动撤诉,鄞州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浙0212民初3343号之四],裁定准许原告广翰投资撤回起诉。

(3)案件3

2019年9月30日,顾笑也以东望智能的名义,以与案件1、案件2相同的事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东望智能赔偿损失。

因上述起诉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且起诉明显构成重复诉讼,故宁波中院以该起诉不能代表东望智能真实意思为由,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浙02民初1039号],裁定驳回起诉。随后,顾笑也以东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4)案件4

2019年10月20日,东望智能的另一股东德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亦为顾笑也)基于与前三个案件相同的事实,再次向鄞州法院提起“损害股东利益

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公司和东望智能法定代表人刘伟等人共同赔偿因东望智能商誉减值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20,611.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3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仲裁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2,744.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者仲裁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0,974.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97%;公司作为被告或者仲裁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6,892.55万元(鉴于前述系列诉讼事项均为同一事项,故以同一事项的最高金额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4%。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中已结案的涉案金额为13,719.2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在执行和审理中的涉案金额为6,892.55万元(鉴于诉讼事项均为同一事项,故以同一事项的最高金额为准)。

前述系列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明确,原因在于:

1、前述系列诉讼,均为东望智能及其原股东广瀚投资、德皓投资就同一事项重复起诉,公司认为该事项已涉嫌构成“恶意诉讼”。

2、前述四个案件中,虽然源于同一事实,但各案件审理阶段不同,且截至目前,相关法院暂未作出不利于公司的最终判决,其中,案件1与案件2原告主动撤诉,案件3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案件4法院尚未审理。因此,公司暂时难以对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作出判断。

五、风险提示

基于以上,本公告所涉四个诉讼案件涉嫌构成“恶意诉讼”,为避免损害

公司名誉权,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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