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事项的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赵鸣 李翔 周浩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