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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解决方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解决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管理层擅自违规配合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达507,300,176.11元,上述巨额交易及资金支付均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且未告知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严重违反证监会下发的各项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

提请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公司内控各项程序和制度,迅速强化内控建设。控股股东应引以为戒,肩负起大股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解决方案》可以尽快推进清偿工作,减少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解决方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饶永 倪健 涂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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