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建筑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2019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2007 年 12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4月 1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12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确保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1.2.1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1.2.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2.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2.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5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1.2.6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1.2.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止公司发生潜在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本规定意在建立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要求。

1.5 术语定义

1.5.1 信息披露

指当有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或“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1.5.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等。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1.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披露信息。

2.1.3.1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2.1.3.2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2.1.3.3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2.1.3.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1.3.5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2.1.3.6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

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以及本规定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2.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披露信息。

2.1.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4.2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2.1.4.3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1.4.4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本项规定。

2.2 一般规定

2.2.1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2.2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2.2.3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2.4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2.5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3 职责分工

3.1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3.2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规定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3.3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5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3.6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7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3.8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3.9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3.10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11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12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将信息披露情况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3.14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

司、各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按公司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已上市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相互协作,以确保公司和已上市子公司均能满足各自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对于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

信息,各非上市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

3.15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被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各子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健全和完善本企业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3.16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4 定期报告及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4.1 年度报告

4.1.1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1.2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4.1.3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1.4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4.1.5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4.1.6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1.6.1 公司基本情况;

4.1.6.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1.6.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1.6.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4.1.6.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4.1.6.6 董事会报告;

4.1.6.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1.6.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4.1.6.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4.1.6.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1.7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2 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2.1 公司基本情况;

4.2.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2.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2.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2.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4.2.6 财务会计报告;

4.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3 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4.3.1 公司基本情况;

4.3.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3.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4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4.4.1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认真提供基础资

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4.4.1.1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4.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

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4.4.1.3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4.1.4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4.4.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4.4.3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4.4.3.1 公司预计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50%以上、扭亏为盈等法定情形的,业绩预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

4.4.3.2 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披露业绩快报。

4.4.4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或预告的差异幅度达到1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5 临时报告及披露

5.1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

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5.2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披露的交易、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5.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5.4 应当披露的交易

5.4.1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4.1.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5.4.1.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5.4.1.3 提供财务资助;

5.4.1.4 提供担保;

5.4.1.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4.1.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4.1.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5.4.1.8 债权、债务重组;

5.4.1.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4.1.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5.4.1.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5.4.2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5.4.2.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5.4.2.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4.2.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4.2.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4.2.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4.3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5.5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5.1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5.5.2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5.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5.5.3.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5.3.2 由上述第5.5.3.1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5.5.3.3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由关联自然人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5.3.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5.3.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5.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5.5.4.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5.5.4.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5.4.3 第5.5.3.1条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5.4.4 第5.5.4.1条、第5.5.4.2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5.4.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5.5.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5.5.5.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5.5.3条或者第5.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5.5.5.2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5.5.3条或者第5.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5.5.6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5.5.7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5.5.8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5.9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

5.5.10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5.6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5.6.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5.6.2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5.6.3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6.4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6.5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5.6.6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5.6.7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6.8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5.6.9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5.6.9.1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和重大的收购财产的决定。

5.6.9.2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5.6.9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5.6.9.3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5.6.10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5.6.11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5.6.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实施股权激励;

5.6.13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6.14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6.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6.16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5.6.17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6.18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6.19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6.2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6.21 回购股份;

5.6.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6.23 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保处罚引发停产整顿;

5.6.24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5.6.25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6.26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5.6.27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6.28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6.29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6.30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7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5.7.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5.7.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5.7.3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5.8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本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5.8.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5.8.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5.8.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9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10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11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5.11.1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临时报告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起草并披露临时公告。

5.11.2 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发,披露前可会商公司分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意见,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5.12 公司就本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5.13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3.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13.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13.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5.13.4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5.13.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14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本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15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17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18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5.19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

6.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范围如下:

6.1.1 根据本规定第5.4-5.6条所认定的重大事件;

6.1.2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6.1.3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2 关于“重大”的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行判断存在困难时,须将

其视作重大信息,履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6.3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和披露程序如下:

6.3.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6.3.2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3.3 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联络人

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于一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6.3.4 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3.4.1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情况介绍;

6.3.4.2 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6.3.4.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6.3.4.4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6.3.5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经审阅认为需要进一

步补充资料的,联络人应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6.3.6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

判断,根据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长审核,按照审核意见分别执行下述程序:

6.3.6.1 对需要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参照本规定第5.11条执行;

6.3.6.2 对无须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7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7.1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7.2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7.3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3.1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7.3.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7.3.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7.4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7.5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登记事项的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7.6 本规定第7.5条所涉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7.6.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7.6.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7.6.3 暂缓披露的期限;

7.6.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7.6.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7.6.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7.7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7.7.1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7.7.2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7.7.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8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机制

8.1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8.2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因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8.3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不得

违规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8.4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8.5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8.6 非经公司同意,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8.7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泄露、

利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 信息披露评价、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

9.1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2 本规定所指责任追究机制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

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义务,导致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并对其作出处罚的机制。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3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

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4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出

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0 附则

10.1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0.1.1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

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

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10.1.2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10.1.3 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10.1.4 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金额;

10.1.5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

额。

10.2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10.3 本规定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0.4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10.5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12

月30日)起生效。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即日起废止。

10.6 本办法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