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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提高公司治理水准、提升公司企业价值、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1.3本规定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公司应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双向交流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
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公
司信息透明度。
工作原则和目的
2.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2.1.1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的保密性,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除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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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2.1.2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2.1.3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2.1.4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2.1.5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2.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目的是:
2.2.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2.2.2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2.2.3树立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
2.2.4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3工作职责
3.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全面负责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2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
统一安排、协调,共同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3.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3.3.1日常沟通联络: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保持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3.2公共关系维护:建立、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财
经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良好公共关系。
3.3.3信息沟通和解释:在依法合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于投资者表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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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的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根据需要及时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
通和解释。
3.3.4分析研究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3.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4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予以配合,在公司内部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
3.4.1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
3.4.2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3.4.3向公司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问询,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4.4各子企业、各部门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
3.5公司应为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支持,并可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沟通和维护工作。
3.6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7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对公司股票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的情况。
4工作内容与方式
4.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4.1.1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4.1.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1.3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4.1.4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介等传播媒介。
4.2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4.2.1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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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科研开发、重大
项目、对外合作、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等;
4.2.3公司业已披露的临时公告内容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对外合作、对外担保、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管理层变动及股东变化等信息;
4.2.4企业文化建设;
4.2.5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4.3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4.3.1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4.3.2股东大会;
4.3.3业绩说明会、路演与反路演活动: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
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者一对一沟通中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
供给其他投资者;
4.3.4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的维护和信息更新: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
公司网站的内容,凡是公司对外公开发布的新闻、公告均应在公司网
站上投资者关系栏目中发布;
4.3.5日常“一对一”、“一对多”投资者接待沟通:主要包括日常接待投资者来
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回复;
4.3.6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接听、投资者关系邮箱或传真回复、上证e互动回
复、上证路演平台交流等;
4.3.7按需组织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
4.3.8通过网络、报刊、自媒体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司推介;
4.3.9其他能够实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
4.4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
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拜访、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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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1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5.1.1了解公司战略、财务、经营等基本状况,熟悉建筑地产行业最新发展
和政策、法规;
5.1.2熟悉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5.1.3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技能;
5.1.4具备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热情接待投资者、耐心解答投资者疑问,
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6附则
6.1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6.2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
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