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2011年4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各子企业参照本规定,健全和完善本企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1.2.2 对于内幕信息管理,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相
关部门及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应负责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登记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止公司发生潜在内幕信息泄露合规风险,本规定意在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体系,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要求。2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2.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1.1 公司或公司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2.1.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1.3 公司兼并收购的有关方案;
2.1.4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2.1.5 公司回购股份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2.1.6 发行新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
2.1.7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1.8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
2.1.9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2.1.10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1.11 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定期披露的
经营信息;
2.1.12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2.1.13 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上述其他重大事件判断标准,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执行。
2.1.14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1.1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2.1.1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2.2.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及义务);
2.2.3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2.2.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2.2.6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2.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3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3.1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批,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3.2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4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规定约束。
3.5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
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参与筹划的相关各方、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应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相关责任)。
3.6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市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7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提示函》、《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3.8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内幕信息。
3.9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会同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市证监局。
3.10 有充分客观事实证据证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中介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4.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4.1.1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参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4.1.2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均应严格执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和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4.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4.2.1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4.1条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4.2.2 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4.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填写登记及管理
4.3.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4.3.2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4.3.3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4.3.4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接洽的
掌握敏感信息的公司总部部门,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4.3.5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掌握敏感信息的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企业策划与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金融部、投资部、法律事务部、海外部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日常工作中需留意第2.1条所涉及重大事件,并应在事项发生或筹划过程中,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4.3.6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及前述主体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涉及公司内幕信息事项的,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汇总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告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3.7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4.3.8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前述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所分管的业务登记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内幕信息登记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3.9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4.3.10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5 附则
5.1 其他
5.1.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建
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执行。
5.1.2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1.3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2 附件
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中国建筑 股票代码:601668
内幕信息事项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部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任何因填写、汇总、传递、报送本表而获悉相关内幕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相关信息,除非其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造成的后果,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中国建筑 股票代码:601668
关键时点 | 所处阶段 | 筹划决策方式 | 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签名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送人: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