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