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景美提供借款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有助于提升景美资金水平和经营水平,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验收和结算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