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 赵焕琪 | 朱和平 | |||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