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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职务情况行使监督权、检查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在每季度的季末,向监事会通报该季度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监事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需履行。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督。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别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召开,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即时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四日前(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不含首尾两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容并附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议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投票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每项议案经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决议应以书面进行记载。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复印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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