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陈晓先生、陈功林先生及陈静女士提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木利民 张 林 张居忠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