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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聚碳酸酯一期7万吨/年项目投产后,公司组织对一期装置进行了局部工艺优化及改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单耗进一步降低,为确保二期13万吨/年项目与一期7万吨/年项目一致性,因此在二期项目设计阶段同步进行了工艺优化及改进。目前聚碳酸酯二期13万吨/年项目已完成中交,正在准备消防验收、试生产备案等前期材料准备工作,根据尾项整改及政府验收等进度,公司决定调整13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至2020年6月30日完成。

上海综合中心项目由于受项目设计沟通及后续工程施工影响,进度低于预期。截止目前公司上海综合中心项目施工已结束,正在进行验收和结算工作,公司决定调整上海综合中心项目至2020年6月30日完成。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发表意见为“同意”。

独立董事:王宝桐、鲍勇剑、张晓荣、张万斌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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