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本公司与四川七化建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七化建工程公司”)签订富乙烷气体加工厂天然气化工综合体项目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扩展基础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该设计合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地判断,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与四川七化建工程公司签订该设计合同,系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七化建工程公司对本公司拓展国际业务的支持,有利于本公司拓展俄罗斯等国别的业务市场,有助于本公司国际工程业务的稳定发展,对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二、该设计合同以市场化原则定价,交易价格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关联投资事项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同意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审议程序合规。
综上所述,本公司与四川七化建工程公司签订该设计合同,有利于本公司的业务发展,不会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