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PPP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本公司与关联方等共同投资建设忻州市南云中河生态修复PPP项目(以下简称“该PPP项目”)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地判断,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与中化建工程集团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山西财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忻州市水利局共同投资建设忻州市南云中河生态修复PPP项目并设立PPP项目公司,系充分依托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平台和资金优势,旨在拓展本公司在环境治理工程领域的工程和运营业绩,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促进公司跨领域发展。
二、本次共同投资建设该PPP项目,可能因本公司承担该PPP项目的部分工程业务合作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三、本公司在该PPP项目公司总股本中占比较低,应关注关联投资的管理风险。
四、本次关联投资事项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同意将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审议程序合规。
综上所述,本公司投资建设该PPP项目并设立项目公司有利于本公司拓展PPP业务,不会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