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拟变更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满足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变更公司名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菲律宾参股公司申请保函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业务合作,目前公司已承接多个海外项目,同时公司在菲律宾设立合资公司,负责实施在当地所承接的设计与施工项目。通过为境外参股公司开具保函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强化国际化品牌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加强国际化发展策略的实施与开展。我们同意公司为境外参股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高刚、靳庆军、章顺文、陈燕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