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9-56号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将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变更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聘请了瑞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瑞华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双方事前沟通和协商,瑞华事务所不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经公司慎重考虑以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请天健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因审计范围发生变化,具体审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公司已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瑞华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对瑞华审计团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93421213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合伙期限:2011年7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健事务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需要。此次审计机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瑞华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并征得了瑞华事务所的理解和支持。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事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因此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3、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因审计范围发生变化,具体审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