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9年12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2月30日为授予日,向137名激励对象授予2,344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谭 燕) (刘中华) (向 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