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水渔业”)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京仲裁字第349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公司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张福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2016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于2018年3月2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2016-054、2018-006),仲裁庭于2018年6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经补充并提交了全部书面仲裁材料后,于2019年8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1、张福赐向中水渔业支付新阳洲公司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26,657,184.01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案仲裁费用260,259.60元(已由中水渔业全额预交),由中水渔业承担104,103.84元,由张福赐承担156,155.76元,张福赐应直接向中水渔业支付中水渔业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56,155.76元;
3、张福赐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35.2%的股权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张福庆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7.8%的股权对张福赐承担担保责任;
4、驳回中水渔业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张福赐应向中水渔业履行的义务,张福赐应当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补偿部分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将于实际收取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京仲裁字第3498号】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