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镇赉华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吉电股份拟以现金23,648万元人民币收购蒙东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协合”)持有镇赉华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赉华兴”)100%股权及其衍生权益。
2. 镇赉华兴是蒙东协合的全资子公司,吉电股份与蒙东协合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实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镇赉华
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何宏伟先生在表决该议案时,进行了回避,参与表决的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2)交易的必要性
兑现集团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向证监会以及社会公众作出的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避免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扩大公司在吉林省区域内风力发电装机规模,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和新能源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对公司的影响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标的权属清晰,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公司的电力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