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外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8

股票代码:601598 股票简称:中国外运 编号:临2019-064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27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以特别决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IT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IT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为依托,提供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满意的综合物流服务和供应链管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三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网络和信息化技术为依托,提供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满意的综合物流服务和供应链管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公司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至少足20个营业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足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召开当日。上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八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八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股东大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
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或以公告方式进行。 对于内资股股东,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H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股东大会通知亦可以本章程第二十一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或提供。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股东,或以公告方式进行。 对于内资股股东,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对H股股东,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股东大会通知亦可以本章程第二十一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或提供。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九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内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中,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其中,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宜。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执行董事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事宜。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由董事会决议确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根据需要,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由董事会决议确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IT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除外。 董事会做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监、首席数字官IT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除外。 董事会做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IT总监一名,及若干工作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IT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除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批准的以外,公司的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首席数字官IT总监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及若干工作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IT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批准的以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文件;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根据经营需要,决定一般性机构调整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IT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文件;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根据经营需要,决定一般性机构调整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IT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IT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数字官IT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IT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数字官IT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IT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IT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至少足20个营业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足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召开当日。上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股东大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含会议日)参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内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于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