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鞠新华 王治强 钱可元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