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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7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立品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更好地履行董事长职责,将工作重心集中于公司治理和战略规划,张立品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再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张立品先生所负责的总经理工作已实现了平稳交接,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立品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立品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张立品先生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张立品先生提名,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鞠万金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鞠万金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汪兆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26日

附件鞠万金先生,男,197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1992年7月至1997年1月,任江苏省仪征市物资局职员;1997年2月至2003年7月,任京泉华有限工程部技术员;2003年8月至2006年5月,任京泉华有限工程部技术经理;2006年6月至2012年10月,任京泉华有限董事兼副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并兼任深圳兴万新董事兼副总经理、京泉华北美公司副董事长、湖北润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香港京泉华董事、南京兆华董事、印度京泉华私人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京泉华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鞠万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74,38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鞠万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公司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了查询核实,确认鞠万金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鞠万金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汪兆华先生,男,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93年7月至1998年1月,任江苏省仪征市新城中学老师;1998年2月至2006年5月,任京泉华有限市场部经理;2006年6月至2012年10月,任京泉华有限董事兼副总经理;2012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兴万新董事兼副总经理、京泉华北美公司副董事长、香港京泉华董事、南京兆华董事、印度京泉华董事、JQH ELECTRONICS INDIA LLP董事。

汪兆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74,38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兆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公司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了查询核实,确认汪兆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汪兆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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