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签订第一阶段股权转让协议暨环保平台引入长期产业发展合作方的独立意见
关于就环保业务与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签订第一阶段收购公司持有的浙江众合达康环境有限公司40%股权的事宜,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制度规范要求,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双方股权合作第一阶段的顺利实施,将有望为众合环境带来更多优质的资金、渠道资源,提升现有环保业务的产业规模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环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鉴此,我们同意就与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签订第一阶段交易协议暨环保平台引入长期产业发展合作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李国勇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