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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7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9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当前所处仲裁阶段: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调解书且《调解书》已正式生效。本案已审理终结。

2. 公司所处仲裁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 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标志着一揽子解决方案正式生效并且进入实施阶段。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实施,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见本公告之“四、《调解书》的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和背景概述

2019年7月1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披露了《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公司已经就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五家原股东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获受理。

2019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的公告》,公司与普莱德五家原股东、普莱德签署了《备忘录》,对业绩补偿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作出意向性、框架性及原则性约定。

2019年11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普莱德五家原股东、普莱德关于对业绩补偿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书》。

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议书》等相关事项。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出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70号,以下简称“《调解书》”)。

《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 请 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仲裁庭意见: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签订了《协议书》。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双方均具有签订协议的适当主体资格,《协议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协议书》第6.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成就。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结果:

根据上述仲裁庭意见,仲裁庭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以其持有且与补偿金额相对应的申请人股份(“业绩补偿股份”)作为对价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金额人民币

16.76亿元,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总计人民币1元对业绩补偿股份进行回购并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回购价格和股份数量具体为:

1.申请人以人民币0.38元回购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111,537,653股。

2.申请人以人民币0.23元回购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67,509,632股。

3.申请人以人民币0.24元回购第三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70,444,833股。

4.申请人以人民币0.10元回购第四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29,352,014股。

5.申请人以人民币0.05元回购第五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14,676,007股。

(二)被申请人应提供、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积极配合申请人尽快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事宜。

(三)申请人以人民币15亿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普莱德100%的股权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办理出售股权的全部手续。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申请人同意豁免被申请人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负有的与普莱德2019年业绩承诺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相关的所有补偿义务(如有)。

(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申请人、被申请人放弃各自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对对方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权利或主张,并且不向其他各方进行任何索赔、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或采取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为。

(六)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持业绩补偿股份总计293,520,139股(第一被申请人111,537,653股,第二被申请人67,509,632股,第三被申请人70,444,833股,第四被申请人29,352,014股,第五被申请人14,676,007股)的查封冻结手续。

(七)申请人在业绩补偿股份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除已经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之外的申请人剩余股份的查封冻结手续,并尽快、最晚不迟于2020年4月25日前将前述解除查封冻结手续办理完毕。

(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撤回对普莱德的一切起诉;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撤回对申请人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一切诉讼。

(九)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3,889,925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公司作为本案申请人,应承担仲裁费6,944,962.50元。

三、关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调解书》的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出具合法有效的《调解书》,标志着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议书》已经正式生效,并且各方已经正式进入《协议书》约定的交割阶段,实施约定的各项交割工作。简而言之,《调解书》的生效标志着一揽子解决方案正式生效并且进入实施阶段。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假设一揽子解决方案项下的所有事项在2019年内实施完毕,将使公司得以回收约15亿元现金,公司净资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等方面财务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一揽子解决方案中的业绩补偿和出售普莱德股权的实施,预计对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的影响为增加利润总额约

17.73亿元,有力缓解了上市公司2018年计提普莱德商誉减值准备对未分配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70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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