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资子公司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1.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原因符合事实,鉴于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所持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7,000万元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对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约定,因此,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的调整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违反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与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张文君 吴春芳 徐孔涛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