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3-1-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康鹏科技”)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顾培培和刘士超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顾培培和刘士超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顾培培和刘士超。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顾培培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工学硕士,曾先后负责和参与了包括上海沪工(603131)、晶华新材(603683)、倍加洁(603059)等首发项目;双环传动(002472)非公开发行项目;上海沪工(603131)、新时达(002527)等重组项目。

刘士超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嘉事堂(002462)、众信旅游(002707)、佳讯飞鸿(300213)、索通发展(603612)等IPO项目的首发工作,曾参与11邹平债发行项目及2016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张大山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大山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元成股份(603388)和普利制药(300630)IPO项目,永创智能(603901)和普利制药(300630)非公开发行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劭劼、朱怡、王哲、郭旺辉、斯宇迪。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200号1幢

3-1-2-3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6年11月14日

4、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3月21日

5、注册资本:36,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7、联系方式:021-63639090

8、经营范围: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以上除基因生物、人体干细胞和基因诊断与治疗)领域内的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相关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有技术的转让,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上均除危险、易制毒、监控类专项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安排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

3-1-2-4

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19年10月13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10月14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2019年11月19日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3-1-2-5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19年11月22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19年第6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2/3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2/3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

3-1-2-6

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19年11月22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19年第6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康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3-1-2-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2-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9年11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3-1-2-9

2、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34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34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900989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6、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1-2-10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4日。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191号)、《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11005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毕马威会计师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34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900989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

3-1-2-11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文件,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经核查,公司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表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核查有关财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显示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及其他电子化学品、功能性材料及其他特殊化学品等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通过核查发行人历次工商变更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一直为杨建华家族。

3-1-2-12

通过核查发行人历次选任或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发生了变更,但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通过查阅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专利申请文件及科研项目资料等,我们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商标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是一家行业领先的含氟精细化学品制造商,主要从事显示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及其它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目前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显示材料和新能源电池材料,其中显示材料作为信息产业的必备硬件基础,新能源电池材料作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要电解质之一,直

3-1-2-13

接受益于我国以及全球范围内信息化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政策。经查阅发行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控股股东的相关工商资料、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并依据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等和境内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已经在前面详细论证了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

3-1-2-14

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9034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443.43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1,179.66万元、13,852.45万元。同时,考虑A股行业分类与发行人相同的企业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预计发行人发行后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3-1-2-15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通过对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波动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双方的交易价格均

3-1-2-16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期新增或销量额大幅增长的客户的工商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的相关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3-1-2-17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进行计价测试,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销售明细表及银行流水,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3-1-2-18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获取发行人所在地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薪酬情况与发行人的薪酬情况进行比对;针对薪酬事宜,随机抽取了部分员工进行访谈,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并对销售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并对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费用明细表,测算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核查了发行人各期奖金计提政策及奖金计提情况;核查了期末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3-1-2-19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实施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取得原材料、产品价格走势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1-2-20

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关于保障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一)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与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结果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无锡云晖、琳之喆、桐乡云汇、桐乡稼沃、分宜川流、分宜明源、前海基金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经履行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程序。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3-1-2-21

指导意见》,拟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并经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保障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保障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是否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核服务。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类项目依法需聘

3-1-2-22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研发投入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研发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审批程序、研发项目预算、研发支出等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研发内控制度、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项目立项报告、预算及台账,对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访谈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对研发项目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准确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和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发行人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不存在将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准确、相关

3-1-2-23

数据来源及计算合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关于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核查核心技术在产品或服务上的应用情况;查阅发行人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及台账,确定研发项目是否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全部收入明细表,与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并访谈主要客户,核查收入与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是否相关;取得关联交易合同,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专注于含氟产业链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围绕氟化技术和碳碳键偶联技术开发出一系列具有高度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显示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的相关收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以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十五、发行人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规范运行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员工持股平台朝修投资、顾宜投资的合伙协议及其工商资料,各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设置情况及规范运行及备案情况等。

经核查,朝修投资、顾宜投资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应当穿透计算权益持

3-1-2-24

有人数。穿透计算后发行人最终权益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六、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情况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抽取公司大额政府补助,与收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核查政府补助计量是否合理;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账,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核对政府补助文件和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内容,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正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合理,政府补助全部列示于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合规。

十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外显示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生产厂商及贸易商。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实现收入及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78%、80.80%、65.65%及66.43%。公司客户相对集中,原因系公司生产的液晶显示材料主要用于生产终端液晶混晶,下游行业长期被三大国际巨头德国默克、日本JNC和日本DIC垄断,根据2017年三大巨头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80%,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度高,公司显示材料业务客户集中度高符合行业特征。

公司目前已经在有计划的通过各种措施积极开发新客户,然而短期内,在来自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况下,若公司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的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市场占有率下降导致其采购量减少,或下游行业增长放缓,或主要客户因经营状况发生较大风险,或发生不再续约、违约等情形,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开拓新客户,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1-2-25

(二)产品类型相对集中的风险

目前公司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显示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领域。其中显示材料是公司毛利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占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8.71%、71.41%、62.94%及56.07%。集中的产品类型有助于公司集中精力实现技术突破,增强公司在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但同时导致公司对下游行业需求依赖程度较高,整体抗风险能力不足。未来若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技术变革淘汰了现有的技术和产品,而公司又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布局、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或新产品不能获得客户认可,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三)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显示材料行业和新能源电池材料行业,其品质往往会影响液晶显示屏和新能源电池的质量。如果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相关产品的技术储备不够充分,则不能以最高的效率满足国内外客户的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精干的核心技术团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项目经验。

目前公司的下游应用行业主要为混晶制造、新能源电池电解液制造等,该行业具有技术密集、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频繁等特征。行业内的企业一直在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对产品的应用场景和性能指标进行持续优化,这就要求公司不断增强技术实力、提升工艺、拓展产品链以满足下游行业企业的需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增强技术储备或掌握、更新产品生产技术,或者研究方向与未来行业的发展方向出现偏差,则公司可能丧失现有技术和市场优势,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泄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各种产品制备技术、关键工艺参数、原材料制备等是精细化学品制备过程中的核心技术,是精细化工行业的核心机密,也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出于保护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发行人将其中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部分技术仍以非专利技术的形式存在,不受《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发行人存在因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或技术人员私自泄密,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外泄的风险,从而给发行人带来直

3-1-2-26

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五)环境保护的风险

由于精细化工行业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水、废气或固体废弃物,需要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国家在环保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因此环保问题历来是化工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由于排污超标、废气未有效防治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上述情况发生后,发行人制定并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建立了完善的责任体制,尽可能地提高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水平,自2018年以来发行人未再发生因环境污染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

从长远来看,环保要求的提高及环保投入的加大,有利于精细化工行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但短期内会加大精细化工行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其次,虽然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但仍不能完全避免环保事故的发生,倘若该等事件发生,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也面临由于国家或所在园区环保政策变化带来的停工、停产风险。

此外,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和社会对环保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国家有可能会制订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可能增加公司的环保支出和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

(六)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陆续投产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将保持增长,但在募投项目投产前,或者发行人募投项目投产后的盈利规模短期内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失败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发行人预计发行

3-1-2-27

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本次发行的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由于当前投资者对发行人价值的判断尚不能准确预测,因此仍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以国际化的管理模式和经验理念,不断整合国内的化学化工资源和本土优秀的研发人才资源,自主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含氟精细化工产品。作为行业领先含氟精细化学品制造商,公司一直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中国产业的全球竞争力为己任,以产品创新为核心,以服务客户为导向,抢占产业制高点,始终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继续深耕含氟精细化学品行业,并基于已有技术进行产业链拓展。

公司将利用二十余年与知名客户合作的经验,在巩固显示材料产品的同时发展新能源电池材料,并探索医药、农药中间体和原料药,以及功能性含氟材料等精细化学品的产品业务。此外,发行人将积极拓展新的产品线,形成产品多元化的市场应用,提高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场与品牌优势、人才优势等,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九、本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定。康鹏科技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同意向监管机构推荐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3-1-2-28

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3-1-2-29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大山

保荐代表人:

顾培培 刘士超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3-1-2-30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顾培培和刘士超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顾培培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担任1家科创板在审企业的保荐代表人;(2)最近3年内担任过1家已完成主板首发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刘士超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已完成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1-2-31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培培 刘士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2

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张大山担任本公司推荐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