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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6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4号)核准,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5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047,870股,发行价格为7.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6,999,982.40元,扣除发行费用16,194,999.52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0,804,982.88元。

2019年12月2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047,870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11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就上述募集资金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 (元)募集资金用途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110922706710801600,804,982.88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公司顺义航天产业园卫星应用智能装备产业基地项目、智能装备控制系统部组件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新一代智能测控仿真系统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智能微系统模块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特种机器人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补充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轩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轩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等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2019年12月24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就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公司顺义航天产业园卫星应用智能装备产业基地项目、智能装备控制系统部组件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新一代智能测控仿真系统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智能微系统模块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特种机器人研发及能力建设项目、补充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轩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北京轩宇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轩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马忆园、周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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