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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6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5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9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侯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818,8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7508%,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817,9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75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35,354,3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13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35,353,4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13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7%;反对股份9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3%;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5,35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股份93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7%;反对股份9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3%;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审议《关于2020年度与巩义市锐驰运输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赞成股份373,160,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7%;反对股份93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3%;弃权股份0股。

关联股东谢保万先生回避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5,35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股份93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股份0股。

2、审议《关于2020年度与青岛盛合恒星轮胎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赞成股份107,440,5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1%;反对股份93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9%;弃权股份0股。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回避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5,35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股份93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股份373,8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97%;反对股份9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3%;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35,353,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股份939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侯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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