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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5

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19-125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持有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寒锐钴业”或“公司”)股份1338.195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8%)的股东金光先生计划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8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即2020年1月2日)进行,连续90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之后(即2020年1月20日) 进行,连续90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下股东金光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5%以下股东金光,其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来源
金 光13,381,9554.98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二、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后三个月内,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三个交易日后(即2020年1月2日)进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公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之后(即2020年1月20日)进行。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806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连续90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连续90个自然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6、拟减持价格:具体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7、若公司于金光减持期间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区间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金光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寒锐钴业总股本的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寒锐钴业总股本的5%,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比例为2.0086%,剩余比例不累计到第二年;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即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

日)实际已减持比例为0.288%,剩余可减持比例为4.712%。

3、减持方式: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

62.83元);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承诺最低减持价格为寒锐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寒锐钴业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金光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金光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股东金光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金光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金光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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