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黄山风景区门票授权经营管理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规范化运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签订《应急保障和医疗救援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次交易是为了保障黄山风景区范围内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时开展应急保障和医疗救援工作,符合黄山风景区和公司运营实际情况,协议相关费用定价是建立在原综合服务协议相关约定的基础上,根据黄山景区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参股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借款,是基于项目公司获取黟美小镇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的需要,有助于推进项目开发建设,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风险可控,且符合法定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未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高舜礼 陈 俊 郭永清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