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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所受的各种客观因素综合评价后,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使用风险,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

二、关于调整出版服务云平台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出版服务云平台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出版服务云平台项目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肖风

蒋 力

李万强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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