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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6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作出修订,修订前后条款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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