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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6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9-04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18)川民再6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黄峙玮(曾用名:黄世伟)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作出了再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 2014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受理黄峙玮诉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5)。2014年11月13日,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峙玮交付 2012 年中国第十四届专利发明奖证书; 2、驳回原告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6175.00元,由原告黄峙玮承担 200000.00 元,被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175.00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月27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2)黄峙玮不服绵阳中院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9日,四川高院受理了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9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并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30元,由黄峙玮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3)黄峙玮不服四川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出具的(2018)川民再615号《传票》、《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年3月5日,四川高院开庭再审了本案。

二、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专利保护条

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绵阳中院(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三)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峙玮一次性支付专利实施报酬150万元;

(四)驳回黄峙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6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230元,共计293405元,由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由黄峙玮负担934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经再审判决公司支付黄峙玮一定数额的专利实施报酬,但该数额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及净利润的比重较小,对公司2019年净利润影响有限。

另外,公司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司诉讼当事人的有关权利,认真研究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再615号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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