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9-91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5日下午3:00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一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世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7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1,290,676,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44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284,323,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081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6,35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626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周诗明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 1,290,073,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
反对 6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 %;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41 %;
反对 60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45 %;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 1,290,073,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55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4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6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 1,290,073,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56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55 %;
反对 59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49 %;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6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邵芳、周诗明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9年12月10日
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2019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