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9-233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已单独披露事项除外),现将有关统计情况部分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涉案金额合计为13,719.2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4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2,744.46万元,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20.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0,974.79万元,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80.00%。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与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水务”)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坊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本公司返还天一水务货款152,000.00元,支付违约金15,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本公司不服判决,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判决已于2017年6月21日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并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员法院重审。
2019年2月28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本公司延期交货,
返还天一水务货款152,000.00元,支付违约金15,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清。本公司不服判决,依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终267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中已结案的涉案金额为13,719.25万元,尚在执行和审理中的涉案金额为0万元。鉴于尚未结案的诉讼金额为0万元,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0万元。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统计表》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24日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 (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1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661.36 | 2019年3月25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8民初3987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2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 | 2019年5月15日 | 该事项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01民初3950号】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
3 |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 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1,145.02 | 2019年6月19日 | 该事项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5民初14170号】判决如下:1、被告标盛科技向原告支付货款10,832,838.66元并支付违约金633,346.55元;2、被告标盛 |
科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3、被告温本赫对上述标盛科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4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7.37 | 2019年7月25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14968号】和《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14969号】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和2015年9月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7.9220万元、经济损失3.6万元。 |
5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494.94 | 2019年8月14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书》【(2019)京0105民初40136号】调解结案。 |
6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85.35 | 2019年10月28日 | 该事项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调解书》【(2018)成仲案字第1406号】调解结案。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执行裁 |
定书》【(2019)川0108执3114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7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80.42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1002财保537号】裁定:冻结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248.69元,若款不足或无效,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
合计 | - | - | 2,744.46 | - | -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 (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1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9.58 | 2019年5月21日 | 该事项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民初9643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 | 陈文兵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邾爱莲 | 租赁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80 | 2019年5月30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5498号】判决: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
3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4,578.17 | 2019年9月19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7469号】,调解结案。 |
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636.54 | 2019年10月30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60441号】,调解结案。 |
5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55.41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陕0133民初20979号】,调解结案。 |
6 | 沧州鑫鹏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100.00 | 2019年11月20日 | 该事项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冀0922民初3716号】,调解结案。 |
7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592.58 | 2019年11月25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津0103执保字1913号】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5,809.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1,801.71 | 2019年12月16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3民初14682号】,调解结案。 | ||
合计 | - | - | 10,974.7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