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事先认可)
我们作为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
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已提前将有关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我们,我们对公司拟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予以事前认可:
我们同意将《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放弃对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认真审议,我们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公司修订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2、关于《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要求及各项条件。
3、关于《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放弃对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中船集团向邮轮科技增资,旨在充分发挥邮轮科技邮轮产业发展平台的作用,有利于邮轮方案推进计划、中船集团投资计划及供应链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利于解决邮轮运营、研发设计和供应链建设的部分资金需求;外高桥造船放弃对邮轮科技同比例增资权,对外高桥造船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程序依法合规。因此,同意以上议案。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朱震宇) (李俊平) (宁振波) (吴立新) (吴卫国)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