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售
资产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出售资产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 年12 月23 日通过直通车提交披露了《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公告披露称,公司拟转让云帐房和英内物联部分股权,转让比例、转让价格及交易对手方均未确定。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有关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该项资产出售议案,请公司说明在无法确定相关交易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比例、转让价格及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即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考虑及合理性。
二、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于2019 年1 月1 日起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中对云帐房的股权投资的计量从按成本法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通过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来进行会计核算。在2019 年1 月1 日前,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云帐房股权投资在2018 年8 月获B 轮融资,整体估值3.5 亿元;并获高瓴智成增资,使公司对云帐房的股权从9.05%摊薄至7.74%。但2019 年半年报显示,公司相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初账面价值并没有根据重分类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仍是以相对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8 年末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请公司:
1.补充说明云帐房历次估值及增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时间、增资金额、增资资金到账情况、相关财务顾问的询价和定价情况等;
2.结合云账房业务变化情况,分析说明历次增资估值的情况及合理性;
3.说明未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初账面价值在新准则施行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期初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根据公告,2019 年11 月27 日云帐房进行D 轮股权融资,新股东YZF LuxembourgS.ar.l.缴付人民币2.76 亿元等值美元认购其10%股份。请公司:
1.补充披露云帐房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2.结合股权结构、管理层架构、债权债务关系等,说明新股东YZF Luxembourg S.ar.l.与公司、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云帐房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潜在利益安排;
3.补充说明此次增资协议的具体签订及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时间、增资金额实缴到位情况等;
4.补充说明云帐房当前估值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云帐房本身财务及经营状况、可比标的
市场交易情况等,说明估值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
5.说明此次增资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具体影响,并进一步说明股权转让成功与否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根据公告,本次转让英内物联股权后,会计核算方式将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请公司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合理性,并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 年12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对于《问询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落实相关回复,准备回复文件。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