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拟签署<订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与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签署《订金协议》,有利于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有利于约束合作双方有效履行承诺,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订金协议》事项。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林春光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2、《关于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控股子公司下属公司开展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林春光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3日